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有效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场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