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并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协助同级地方总工会指导和推动建立相关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基层工会组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