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教育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等重大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产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创新创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历水平等因素确定职工薪酬待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