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