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辅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辅警在非履职期间,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