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辅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辅警在非履职期间,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