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对辅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作风、保密管理、体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训,提升辅警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考核制度,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对辅警进行考核。辅警的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依法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