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者降低辅警层级。辅警层级应当作为确定辅警薪酬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不同层级的辅警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