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告知交通违法信息;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出入境管理服务,沿海安全保卫管理;
(六)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涉案财物管理;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信息采集、治安调解、行政案件有关文书的送达;
(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