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接受、处理群众救助;(二)治安巡逻、值守;(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五)疏导交通;(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