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救助;

(二)治安巡逻、值守;

(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疏导交通;

(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