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非涉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

(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