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逐步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过渡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