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尚未结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