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八章 区域协作第六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泸沽湖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泸沽湖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泸沽湖流域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协同禁止在泸沽湖流域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