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八章 区域协作第六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泸沽湖流域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