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泸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泸沽湖流域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