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江川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体落实星云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星云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发展规划;

(五)组织领导所属部门、星云湖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