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星云湖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星云湖的保护,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星云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星云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星云湖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