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星云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星云湖保护治理、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部署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批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统筹安排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六)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