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星云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星云湖保护治理、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部署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批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统筹安排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六)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