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审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股权转让,服务数量、质量和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政府承诺和保障,监测评价,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