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申请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划;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计量统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有可行的废液、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