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未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擅自收运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未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并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行政许可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