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