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未按时在指定的接收点分类收运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未保持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密闭、完好、整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付给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并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