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单独投放、分类存放、密闭存储餐厨垃圾,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设施,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封闭、整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餐厨垃圾产生者未在指定的接收点分类交付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餐厨垃圾产生者未将餐厨垃圾交付给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造成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