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未执行台账或者联单管理制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