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