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