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