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擅自收运餐厨垃圾;
(二)未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并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行政许可擅自处置餐厨垃圾;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六)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