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抵押的;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拒不改进的;
(三)收运、处置能力不足且拒不改进的;
(四)收运、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