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