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载明餐厨垃圾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拟制。

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应当到餐厨垃圾产生者接收点收运餐厨垃圾;因餐厨垃圾收运车辆无法到达等客观原因不能到餐厨垃圾产生者接收点收运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餐厨垃圾接收点。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