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其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监督。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