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市、区农业农村、水务、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湖(库)区、河流、林区、公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民航等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和相关营运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市、区爱卫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