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粪便;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五)在指定地点范围外堆放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

(六)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排泄物;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