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二)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正常需求;

(三)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四)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五)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