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城乡垃圾、污水、厕所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紧密结合,持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等卫生条件,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