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