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做好辖区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居民做好家庭和庭院内外的环境卫生,推广和实行垃圾分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