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做好辖区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居民做好家庭和庭院内外的环境卫生,推广和实行垃圾分类。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