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依法依规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鼓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式和管理体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亚中央商务区与周边地区规划相衔接,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一体化联动发展。凡跨区域工程需要使用三亚中央商务区土地、海域或者可能对三亚中央商务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能协商一致的,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