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三亚中央商务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园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可以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试行带项目运营方案和指标考核方案出让土地或者海域。
三亚中央商务区可以探索城市短期利用建筑、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探索立体分层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保障园区邮轮游艇、文化休闲等产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需求,促进海洋产业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