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三亚中央商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三亚中央商务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