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集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及财资中心、供应链管理和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落户,打造高质量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在三亚中央商务区成立资金管理、贸易物流、数据流动、人才引进等服务总部企业的专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