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集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及财资中心、供应链管理和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落户,打造高质量总部经济集聚区。

鼓励在三亚中央商务区成立资金管理、贸易物流、数据流动、人才引进等服务总部企业的专业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