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和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书、劳动合同等。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