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禁止性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