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强制提供代办服务;
(六)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隐瞒价格信息,从中赚取差价;
(八)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九)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誉、权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