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者出租委托的,应当如实发布下列相关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主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布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