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情况;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