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无法律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