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